互联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亟待立法跟进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18-01-09
网络安全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2017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认为,用户信息泄露呈现渠道多、窃取违法行为成本低、追查难度大等特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形势严峻,对此,建议通过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加大打击力度等方式,进一步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法制日报》2017年12月25日)刚拿到新房的钥匙,装修公司便电话不断;刚购买了新车,保险公司的短信一条接一条……突飞猛进的互联网技术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挑战。当前个人信息所面临的问题不断凸显,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恶意泄露、随意篡改、非法滥用等,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然而,我国尚缺乏专门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不同于国家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具有广泛性、交互性、可变性的特点。个人信息与商业信息不同之处就在于,个人信息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与人的日常生活和职业状况密切相关。应当说,民法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的规定,率先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方面跨出了可喜一步。现行刑诉法、民诉法对诉讼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的隐私保护亦作出了专门规定,一些行政法和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也在一些具体方面涉及自然人某些隐私的保护。但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现行法律对于隐私权在内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有很多欠缺之处。当然,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不只是民法的任务,宪法、刑法,特别是行政法,无不涉及。应该说,要建立一个法治化国家,就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目前我国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侧重于保护个人隐私、通信秘密等。刑法修正案专门就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作出了规定,虽然这些法律规定对于非法出售、提供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获取公民信息的犯罪分子是一种威慑,但对绝大多数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因达不到定罪量刑的标准,无法用现行刑法予以惩处。在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在以往的立法中,中国主要是通过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来达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目的。事实上,个人信息不仅仅包括个人隐私,它还包括个人隐私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和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因此,对于个人信息进行立法必须首先考虑到我国法律的系统性问题,必须注意到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必须处理好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假如一个社会完全无限制通体透明,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受到他人的监控和骚扰,这个社会固然是公开透明的社会,但却也是一个不人道的社会,一个不健康的社会。从这个意义看,切实构筑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就显得尤为必要。来源:人民政协报